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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录司法辅助人员257人公告(2)

2016-08-31 10:10  |  青海人事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四、其它事项

  (一)优惠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3分。

  3.懂藏(蒙)汉语言文字且法律专业毕业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3分。

  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笔试答题要求。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要求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其考录资格。

  (三)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笔试结束后,在面试前,报考具有藏(蒙)语口语交流和文字写作能力要求职位的考生,需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的规定进行体能测评。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或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四)开考比例。除玉树、果洛、黄南三州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设开考比例,其余考录职位与报考人数之比必须大于1:3、达不到竞争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面试时,除玉树、果洛、黄南三州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余每个考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经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后,每个考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日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面试平均分值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五)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阶段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阶段人选;能力测试成绩相同的,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A证、C证的考生优先录取。以上条件全部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六)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体检、考察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专业和学历认定。《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出具国家认可的学历认证报告。

  (八)最低服务年限。新录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合同由新录用人员与招录单位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时签订。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培训班或编印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资料,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971--6165203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971--6304479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附:2016年青海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司法辅助人员计划表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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