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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

2016-12-18 15:13  |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国公局发〔2013〕2号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

  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在总结各地各部门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就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录用考察工作。录用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党政机关用人安全,关系到公务员队伍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录用考察是公务员录用的重要程序,考察结果是确定录用人选的重要依据。做好录用考察工作,对于确保录用人员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职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录用考察工作,把好公务员政治素质关、业务素质关、道德品质关,切实担负起为公务员队伍补充优秀人才的重要职责。

  二、要坚持录用考察原则。各地各部门在录用考察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的正确用人导向,录用考察结果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三、要准确把握录用考察内容。录用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在政治思想方面,主要是考察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党,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在道德品质方面,主要考察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情况,重点了解考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在敬业奉献、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情趣健康等方面的表现。

  四、要严格执行录用考察标准。各地各部门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要把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能力强素质高、学习工作表现优秀、能够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并与招考职位相匹配的合格人才选拔出来。

  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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