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552人公告(3)
五、体检与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考试总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并结合招聘岗位实际要求情况确定。对首次体检异常人员,由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一次复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应聘人员自行体检的结果不作为招聘体检结论依据。
体检合格的,由招聘单位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聘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总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及聘用
拟聘用人选名单及考试总成绩一并在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jljl.lss.gov.cn)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自动放弃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公示期过后,无论何种原因取消聘用资格的,均不再进行递补。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报考须知
1.最低服务年限是指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现工作地、服务单位、岗位要求签定的服务协议或办理聘(录)用通知书等开始至服务期满整年的日期年限。
2.纳入本次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应聘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试用期)。对于《2018年吉林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条件一览表》(附件1)中放宽年龄或限定户籍特殊要求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不得调离原报考招聘单位(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的,可在本部门用人单位系统内流动),不得再次报考吉林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3.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有户籍要求的(以2018年5月22日之前取得当地户籍时间为准),按照《2018年吉林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附件1)要求执行。在吉林市城区大中专及以上院校就读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含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可视为吉林市城区户籍。
4.本次公开招聘的笔试及面试将分别在吉林市城区和永吉县、磐石市、桦甸市、舒兰市、蛟河市设立考点,应聘人员要认真核对本人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注明的考试地点及路线,以免耽误考试。
5.由于笔试阅卷由自动化读卡机读取,分数自动生成,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故不接受笔试成绩复核申请。
6.请应聘人员务必保持报名时所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否则后果自负。
7.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8.对于公开招聘过程中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附件6)。
八、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一)信息发布网站和媒体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hrss.jl.gov.cn),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jljl.lss.gov.cn),《江城日报》,《江城晚报》。
(二)其它事项
本次招聘考试的其它有关政策、考务信息查询可登录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jljl.lss.gov.cn)查询。
1.报名和政策咨询电话:详见《2018年吉林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条件一览表》(附件1)。
2. 报名期间网络技术服务电话:0432—62507976(吉林
市人事考试中心)
3.报名期间监督仲裁电话:0432—62037580(吉林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处)。
4.《2018年吉林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附件1)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5. 招聘计划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此公告如有未尽事宜,请关注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充公告。
附件1:《2018年吉林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条件一览表》
附件2:《2018年吉林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用知识考试大纲》
附件3:《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幼儿园、小学、中学)考试大纲》
附件4:《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报名推荐表》
附件5:《专业目录》
附件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