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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疆昌吉州公安机关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669人)

2018-08-08 10:20  |  昌吉人民政府  |  责编:许岩 点击收藏

  根据自治区纪检委、组织部、人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41号)和自治区编委办、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10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昌吉州各级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343名,其中:公安机关基层事业单位669名,其他事业单位674名。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公安机关基层事业单位招聘职位(详见附件1)

  (1)由自治州统一公开招聘的事业性岗位人员,在乡镇(街道)便民警务站连续工作一年及以上,且目前仍在岗的;

  (2)昌吉州各县(市)、园区公安机关在岗警务辅助人员,且连续工作一年及以上的;

  (3)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2.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职位(详见附件2)

  (1)昌吉州户籍人员,昌吉州生源(含内初、内高班)的普通院校近三年毕业生;

  (2)新疆普通院校的内地生源2018年应届毕业生;

  (3)在昌吉州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以及“大学生村官”(服务期限为1年的须满8个月以上,服务期限为2年的须满16个月以上,服务期限为3年的须满24个月以上);

  (4)招聘单位所在地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5)昌吉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驻招聘单位所在地部队现役军官的配偶;

  (7)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在编在册的公务员服务期限未满5年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服务期限未满3年的;

  2.受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已纳入5%人才储备编制、特岗教师、昌吉州赴援昌省(市)培养计划,签订服务协议未满服务期,单位不同意终止服务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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