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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09年下半年招录公务员1188名
2009-08-07 09:03  重庆人事考试网 点击: 载入中...

 (四)面试
  1.加试专业知识。加试时间为2009年11月2日-6日。加试专业知识由招考单位(详见附件1、附件2“其它要求”栏)在重庆市公务员局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加试专业知识人选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体能测试)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市委组织部、市外经贸委(英语翻译职位)、市外侨办加试专业知识人选,依据招考指标不低于1:3不超过1:30的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公共科目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按照招考职位面试比例,若进入加试专业知识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专业知识考试。加试专业知识满分为l00分,占面试成绩的30%【市委组织部、市外经贸委(英语翻译职位)、市外侨办除外】。面试成绩计算公式为: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成绩×70%+专业知识成绩×30%。在专业知识考试的第二天内,由招考区县、市级部门公布专业知识考试成绩。
  2.面试。面试时间为2009年11月8日(其中重庆市司法局的面试时间为2009年11月7日、8日)。面试由重庆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面试人选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体能测试)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市委组织部、市外经贸委(英语翻译职位)、市外侨办的面试人选,在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人员中,依据1:5的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以考生两项合计成绩(即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按照招考职位面试比例,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若达不到招考职位面试比例的,则重新计算确定招考指标。计算公式为:重新确定的招考指标数=进入面试人数×面试比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刑事技术岗、狱医岗和劳教人民警察(医务人员)职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不减少招考指标。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的方式进行【部分单位以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和加试专业知识的方式进行】。市级部门一个面试组面试人选为4-10人的,实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每个区县(自治县)至少在一个面试组(面试人选为4-10人)实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其它面试组实行结构化面试。结构化面试成绩公布方式为:面试完第二位考生后,主考官当场向第一位考生宣布面试成绩,以此类推。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成绩公布方式为:由招考区县、市级部门在面试结束的当天公布每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面试要求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100分。面试结束的当天(结构化面试考生40人以上的可以第二天)向应试人员公示面试成绩、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
  六、体检和考察
  (一)总成绩计算方式。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以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报考区县公安局基层民警岗、监狱人民警察、劳教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总成绩=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报考市委组织部、市外经贸委(英语翻译职位)、市外侨办的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试专业知识成绩)÷3×60%+面试成绩×40%;报考其他职位的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二)体检。体检人选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考指标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本简章“报考条件”中有视力、身高要求的除外),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要求组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本简章“报考条件”中有视力、身高要求的除外),按《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号)的规定组织。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除身高条件执行本简章规定外,其他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执行。其他公务员的体检(本简章“报考条件”中有视力、身高要求的除外),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规定和渝人发〔2005〕2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
  (三)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考区县、市级部门会同招考单位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选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选的原则处理。
  七、公示
  招考区县、市级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均合格的人选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及各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公示地点为拟录用人员所在招考区县、市级部门。公示方式为通过公告形式在公示地点公示或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录用审批与试用
  录用审批前,若出现拟录用人员不符合招考条件、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选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选的原则处理。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者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录用为公务员,享受相应待遇。新录用的公务员,由招考区县、市级部门发《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并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从新录用公务员到招考单位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如在200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不予录用。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是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政策性强,各招考区县、市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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