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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2010-10-26 09:21  |  华图网校  |  责编:htjyl265 点击收藏

  4.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所谓发生,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

  所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所

  谓消灭,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

  (四)法律监督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监督通常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具有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一般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使被监督一方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华图提示:本文节选自2011年国家公务员新大纲考试教材《公共基础知识》教材,进入华图图书网(http://book.htexam.com)了解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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