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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法的特征与作用

2010-10-26 09:27  |  华图网校  |  责编:htjyl265 点击收藏

  三、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五个方面:

  (1)指引作用,是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

  (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4)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的作用。

  (5)强制作用,是指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

  法的规范作用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体现出来。另外,法还具有一定的社会作用,比如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一些社会公共事务等。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是法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与有力保障;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完善国家机构、巩固与发展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和重要工具。法离不开国家,国家也离不开法。

  3.法与政治的关系:法与政治紧密相联,它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它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发展。

  4.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华图提示:本文节选自2011年国家公务员新大纲考试教材《公共基础知识》教材,进入华图图书网(http://book.htexam.com)了解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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