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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的基本理论

2010-11-01 13:36  |  华图网校  |  责编:htjyl265 点击收藏

 

  四、宪法分类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1.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其特点是宪法规范明确、集中并且方便了解,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具有统一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是否有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1.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我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其制定和修改程序要比普通法律严格。

  2.柔性宪法,是指无论制定、修改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和普通法律没有区别的宪法。

  (三)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划分标准: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

  1.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

  2.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3.民定宪法,是基于人民主权思想产生的,即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制定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五、宪法的渊源

  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一)宪法渊源依据

  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时期采用哪些宪法渊源,由该国的历史传统和特定现实政治状况等决定。

  (二)世界上存在的宪法渊源形式

  1.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宪法典。

  2.除宪法典外,还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三)我国主要的宪法渊源形式

  1.宪法典。

  2.我国也存在其他形式的宪法渊源,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但我国不存在宪法判例这种宪法渊源形式。

  六、宪法的效力

  (一)宪法对人的效力

  1.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国籍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注:取得我国国籍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原则)

  (二)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1.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

  2.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有差别,例如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之间、普通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但是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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