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帮助中心 咨询电话 400-8989-766

欢迎登录华图在线

账号密码登录将于2023年10月1日0点关闭,
关闭后将统一使用手机号+验证码的形式登录。
请尽快确保手机号可用于接收验证码
立即注册

欢迎登录华图在线

已有账号?立即登录
当前位置:华图在线 > 资料 > 行测 >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的基本理论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的基本理论

2010-11-01 13:36  |  华图网校  |  责编:htjyl265 点击收藏

  (五)宪法第四次修正内容

  1.指导思想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加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除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外,还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同时增加规定“并给予补偿”;

  4.再一次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修改后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并增加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明确规定全国人大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外,还包括由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9.“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10.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1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从而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致,都是5年;

  1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华图提示:本文节选自2011年国家公务员新大纲考试教材《公共基础知识》教材,进入华图图书网(http://book.htexam.com)了解该书

添加您的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免费领取专属学习礼包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的基本理论

领取资料 咨询优惠

  1234  共4页

咨询优惠

添加您的

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领专属好礼
常见问题

有协议班吗?

一课时多长时间?

手机可以观看吗?

课程可以反复学习吗?

可以下载吗?

课程包含图书吗?

错过直播有回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