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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预测试卷(16)

2010-11-24 15:35  |  华图网校  |  责编:htjy2629 点击收藏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请考生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要求作答。

    2.本试卷由“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3.答题前,请考生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用2B铅笔将准考证号所选项涂黑。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规定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

    1.强制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多年来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2009年11月前后,上海、成都等地几起因为强拆引发的恶性冲突事件更是强烈挑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11月7日,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沈岿等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书列举了《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存在的三方面冲突:一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二是,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三是,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沈岿等五位学者在递交的《审查建议》中引用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专家们据此认为,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亦即必须满足三个标准:(1)“为了公共利益”;(2)“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3)“给予补偿”。

    2.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拆迁条例》是2001年制定的,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加紧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王胜明强调,2001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关注并保障民生,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问题上作出了许多保障广大农民和城市居民合法权益的新规定。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就是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这些新规定出台的,并与这些新规定是一致的。王胜明举例说,《物权法》中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规定了补偿款,里面用了一个词叫“足额支付”,就是因为补偿款在实践当中有时候到不了位,所以《物权法》规定要足额支付,而且还提到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保证城市居民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这些都是国务院在2001年以后特别是2004年、2005年、2006年有关文件中的明确规定。王胜明指出,2001年的《拆迁条例》应当修改,“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到,这些年来我国的发展变化非常快,党中央、国务院在保障民生方面作出了许多重大的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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