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专业课知识复习之民法中占有的复习
一、占有的概念
此处的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所以区别于所有人的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的概念。
二、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作此分类。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如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反之,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具体而言,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均为他主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对标的物的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为标准作此分类。前者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穿衣在身;后者指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如在保管关系中,寄存人为间接占有人,保管人为直接占有人。一般而言,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为直接占有人,相应地,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为间接占有人。
3.依占有是否依据本权作此分类。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典权、留置权等。有权占有就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典权人在典权期间内对典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区分意义有二:
(1)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行使本权,反之,遇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换言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
(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
4.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依照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又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误信自己具有占有的权源,且无怀疑而进行的占有;反之,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有无占有的权源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为恶意占有。
有权占有无必要作此分类。无权占有,除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
【例题1】甲遗失1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联系与区别
依照《物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主要在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中得以体现:
1.关于使用权与损耗责任
物权法第242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权享有:相同
——损耗责任承担:不同
——侵权责任承担:相同
【例题2】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这些都属于对于民法中占有知识的考查,就需要考生细致认真复习和辨认。对于民法中基础知识的掌握,以及对相关概念的区分就显得尤为重要。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就要多加强这方面的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