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陕西省西安市事业单位考试之刑法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l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的条件
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保护另一合法权益,这与正当防卫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来保护合法权益具有原则区别,故紧急避险的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条件更为严格。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
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通说认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闪为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紧急避险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就在于该行为保护了更大的利益。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故不能定“避险过当罪”,也不能定“避险过当致人重伤罪”、“避险过当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刑法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无论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还是在公务员考试中都有一定的考察,因此对这一部分也要给予一定的注重。在此华图教育预祝广大考生考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