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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乞丐儿童

2011-08-17 17:11  |  华图网校  |  责编:htjyjd 点击收藏

政法干警申论热点:乞丐儿童

  【背景链接】

  2011年1月17日,一名失踪儿童杨伟鑫的母亲发给于建嵘一封求救信,希望他通过微博寻找她失踪孩子的下落。此后,于建嵘接到了更多网友的寻子信息,为此他专门建立了一个“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短短10余日内,已有1000多张照片上传。目前,共有6名孩子得到解救。

  创立半月来,该微博每天更新近百条解救乞讨儿童的讯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目前,已有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和全国政协委员、歌唱家韩红等人同该微博建立联系,表示将会就未成年人乞讨的救助问题,在即将召开的“两会”上提出议案和提案。

  【标准表述】

  [原因]

  拐卖儿童犯罪存在深层原因:

  首先,高额利润的驱使,使得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其次,潜在的买方市场长期存在,我国儿女双全、多子多福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农村尤为突出。

  第三,我国目前相关制度政策有待完善,在查处的拐卖儿童犯罪中,利用政策空当骗取计划生育证或者以收养为名,通过制度漏洞登记户口等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的情况依然存在。

  最后,一起拐卖儿童犯罪涉及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等多个地区,犯罪分子多为流窜犯罪,不但给侦查逮捕造成困难,更重要的是拐入地群众、组织不热心配合等也为侦捕犯罪分子带来难度。

  [特点]

  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呈现3个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

  第二,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盗抢儿童犯罪突出,犯罪恶性程度加剧。

  第三,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律规定8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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