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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全面看待“房产加名税”

2011-10-12 16:46  |  华图网校  |  责编:htjysxjty 点击收藏

  事件概述

  201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一些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但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房屋权属变更,在房产证上被增加署名的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应该缴纳契税。这种契税被网友戏称为“房产加名税”。

  随后“加名税”引发广泛关注。有专家出面说于法有据,也有专家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看待。坊间则多认为不应该收取,特别是在网络上,网民的反对声音非常大。

  8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1) 82号文通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这意味着,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对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征税,不论要加名的房产是不是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凡是夫妻间的房产加名依法均免征契税。

 

  相关评论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对象本身不是应税行为,不在征税范围之内。”记者查阅了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

  ——广州日报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说:“这一政策的明确是比较及时的,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和老百姓关系密切,近一段时间,一些地税部门在执行房屋权属变更政策时也有不同的理解,需要尽快统一。”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高萍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了新情况,税法应该与新的司法解释及时衔接,这一政策的明确及时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这也是政策制定的出发点。”

  ——光明网

  政策尘埃落定,网民纷纷叫好,认为免征政策顺民意合民情,很给力,认为免征政策是“民意的胜利”。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82号文响应贯彻国务院提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削减税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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