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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常识判断备考策略

2012-10-13 15:07  |  华图网校  |  责编:郝珍辉 点击收藏

  王军涛

  2013年的国家公务员招录工作又拉开了序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了解考试特点,熟悉考试题型,培养优秀的临场素质,华图网校就国考常识部分的考情分析以及备考策略一一展示给大家。常识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具体体现为内容逐渐由单一变向多元,题目数量也由20题提升为25题,更为重要的是,快速的作答常识判断可以为我们接下来的数量资料以及判断推理节约大量的时间,从而尽可能的增加我们成功的概率。通过对近些年来,尤其是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常识题目的研究,得出国考常识命题具有以下特征:出题面广、内容不深、紧扣时政、考点集中。也就是说,国考常识命题越来越贴近生活、贴近时事热点,在生活常识和时事热点中融进政治考点、经济考点、科技考点、人文考点。这也是以后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考察的一个趋势。

  一、出题面广下的备考策略。

  从09年开始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完全摆脱了以往以法律为考察重点的考察模式,历史文化开始成为考试的重点,兼顾科技人文和生活常识,法律题目的数量逐年下降并稳定在三至四道左右。比如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除了法律,还考察了孔子、庄子、三大宗教、世界著名的音乐作品、历史古迹以及一些物理常识。

  例题:下列音乐作品与创作作者对应不正确的是:

  A..《蓝色多瑙河》——巴赫 B.《安魂曲》——莫扎特

  C.《天鹅湖》——柴可夫斯基 D.《命运交响曲》——贝多芬

  答案:A。【解析】蓝色多瑙河圆舞曲是奥地利作曲家小约翰·施特劳斯最富盛名的圆舞曲作品。被誉为“奥地利第二国歌”。

  例题:匾额是中国古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示建筑物的性质,下列匾额与建筑物对应正确的一组是:

  A.明镜高悬——贡院 B.万世师表——关帝庙

  C.还我河山——武侯祠 D.正大光明——乾清宫

  答案:D 【解析】A项,传统中国衙门的公堂之上普遍悬挂“明镜高悬”的匾额,错误;B项,清朝时,康熙皇帝亲自写了隶书的匾额“万世师表”下诏挂在孔庙大成殿梁上,错误;C项,“还我河山”是岳飞庙(俗称岳王庙)的匾额,错误。故答案为D。

  这两道题就是典型的非常规题,有的考生觉得这样的题目备考的时候很难复习到,其实这里就更加凸显了常识判断考试的特点:依据常识做出判断。在备考方面就需要对重大的国外历史文化音乐美术等等内容进行复习,广大考生一定要注意是重大的,一般普通的就不要去浪费时间了。同时对国内的一些历史文化古迹等等还是要有大致的了解,第二题相信看过《康熙王朝》的同学一定是不会选错的。

  二、内容不深下的备考策略

  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其中法律部分考察已经大大不如以往的深入程度了。目前的备考我们只需要掌握基本的一些法律常识和法律基础,以及每一年新修订的法律即可,没有必要每个法律对应的法条都进行详细的学习,常识不是公基,我们要的就是短时间达到效用最大化。

  例题: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绝。某日,暴风雨即将来临,乙再次找甲协商却没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赔偿500元,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狂风暴风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避免对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B.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甲财产权利的分割,因为乙为了自己的利益未经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虽然这棵树属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顶,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应当属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树枝是合法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D.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了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无法告知甲,因此可豁免其部分责任

  答案A【解析】按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精神,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妨碍邻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题中甲家的树可能对乙家房屋构成威胁,乙有权利要求甲加强对自家树的管理,甲也有义务这样做。但甲没有履行义务,乙在狂风暴雨即将来临时,为了避免树枝刮落给自家房屋造成损坏而砍掉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属于民法上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乙不需承担民事责任。故答案为A。

  这道题目即使考生不会,也可以凭感觉做出正确的选择,为什么呢,因为已经严重危害了乙的正常生活,法就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所以单纯凭借判断也可以得出答案,当然了,这么想不具有专业性,但是我们要的是分数,并非是学法律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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