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刑法学概念大全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31.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