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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备考之民法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2013-07-22 09:54  |  华图网校  |  责编:赵仿 点击收藏

  报考政法干警本科类的考生有一门教育入学考试——《民法》,民法和我们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但是因为其内容保罗万象,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细枝末节,所以广大考生在复习民法的时候要注意知识的汇总的对比。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资深专家刘莎将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给大家汇总如下,便于大家的复习。

  1.民法的概念: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民法相关法制史: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5.民法的任务: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

  6.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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