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法律知识:犯罪主观区别在何处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将与9月21日举行,很多考生在复习中都可以发现,法律部分是整个事业单位考试中比重最大的一个模块,这就意味着对于法律考生必须复习到位。但是由于法律涉足的内容非常多,很多考生掌握不到细节处的内容,就往往容易丢分。本文围绕考试中的必考点犯罪主观方面进行详解,进而帮助考生从细节处全面把握法律模块。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也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个方面。
二、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一)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者区别在于:直接故意既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意义在于:两者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直接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间接故意犯罪,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直接故意犯罪判处的刑罚应重于间接故意犯罪。
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下面两个特征:
①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