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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不动产登记能否协调“以人查房”

2014-01-13 14:41  |  华图网校  |  责编:黄金霞 点击收藏

  为纠正这种偏向,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平台,一方面要为查询普通居民的不动产信息(特别是个人查询他人信息)设定严格条件;另一方面,对两类查询居民不动产信息的情况则应当放宽条件。一种情况是,居民查询自己名下不动产的信息,只要未发现其可能用于非法目的,职能部门就应当满足其查询需要。现在不少地方规定,居民只有为一个目的——因购房享受税费优惠、贷款利率优惠,需要提交自己名下已有房产的信息——才能向房管部门申请查询自己名下房产的信息,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申请查询。居民有合理查询、使用自己的不动产信息的权利,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充分保障这种权利,如果任意而过度限制这种权利,职能部门就涉嫌滥用权力。

  第二种情况,对查询公职人员和官员名下不动产的信息也应适当放宽条件。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从长远看,实行官员收入、财产等个人事项公开制度将是大势所趋,而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是实行官员个人事项公开制度的一个基础条件。有关职能部门是查询、公开官员不动产信息的权力主体,负责相关工作的实施与监管,但是,当某个官员或某部分官员的不动产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公共事件,有关部门就有权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查询并公开相关官员的不动产信息,职能部门应当满足这种申请和诉求。这样做旨在保障公众对公权力运行的知情权、监督权,与保障官员一般情况下以公民身份享有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并不矛盾。

  不动产统一登记既要保障公民的不动产信息权利,也要协调好“以人查房”涉及的各种复杂关系,如何在两者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是我国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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