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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易混常识知识点梳理

2014-01-20 10:37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在公务员考试的常识中易混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头疼,现将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做一个小总结,以供广大考生参考。
  国家机关职权部分
  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和修改除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宣布战争状态:国家主席
  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公布法律:国家主席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
  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国家主席
  公布法律: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
  公布宪法:主席团
  国务院组成
  办公机构:办公厅
  办事机构: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
  国家机关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街道办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制度
  1、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
  3、国家的根本任务: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压迫,达到共同富裕
  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区域
  直辖市:天津、北京、上海、重庆
  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喀什、海南省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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