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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性侵儿童”天理不容

2014-03-05 17:52  |  新华网  |  责编:张继云 点击收藏

  防范被性侵,对孩子进行性教育,确实很重要,事实上,现在已有不少地方在积极探索和开展。比如对孩子说,自己的“隐私部位”别人不能碰等等。但显然,这仅是一种知识方面的传授与告知,对减少儿童被性侵现象发生的实际效果不大。试想一下,一个十来岁的孩子,在被性侵来袭的危险面前,对于各种各样的引诱乃至威胁,他们能有多大的分辨能力和抵抗能力?更何况,从媒体此前的诸多报道来看,性侵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都是孩子的“熟人”,这就更降低了孩子的防范意识。

  其实,防范“性侵儿童”,从国际上看,最根本的就是依靠法律的威力。尽管此前被曝光的那些性侵儿童犯罪者要么已被法律严惩,要么正在接受审判,但不得不说,对于这一犯罪行为,人们看到一个尴尬现实——对于性侵儿童犯罪行为,审判时有不同的法律依据。事实就是,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同时《刑法》中还有一个“嫖宿幼女罪”。强奸与嫖宿,在犯罪性质上完全不同,处罚结果也大不一样。于是,同样是性侵儿童犯罪,一些有钱有权者,就钻起了法律的这一空子。难说这不是当前各地性侵儿童案件频出的原因之一。也正因为此,最近几年,委员代表们在全国两会上不断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事实已证明,对性侵儿童犯罪,尽管我国打击力度很大,但因为法律存在漏洞,威慑还没有形成合力。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防范“性侵儿童”,需要法律跑得更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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