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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打击新股操纵需完善制度

2014-03-10 08:36  |  新华网  |  责编:张继云 点击收藏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对操纵行为有宏观定义,即“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另外还对“连续交易操纵(单独或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连续买卖)、约定交易操纵(2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洗售操纵(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其他手段操纵”给出了认定指引。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追查,应遵循《指引》,以交易数据为基础,着重排查主要交易账户的实际归属以及这些账户背后的相关性,然后研究这些账户是否具备持股优势或资金优势,从而对是否存在操纵行为进行认定。

  2013年证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制定并印发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笔者建议,对“5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达到20%以上、或3个交易日内股价涨跌幅偏离大盘20%以上、或投资者在5个交易日内单独或联合买入或卖出某只股票期间总成交量30%以上”的,都应将其纳入市场操纵立案范围、排查其操纵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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