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事故通报语焉不详是另一种瞒报
近日,北京市旅游委发布通告,决定在全市旅游行业给予香山公园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香山公园被通报批评的原因,是在今年清明小长假期间发生了一起游客摔伤事故,但公园并未报告。
其实,这已经不是香山公园第一次瞒报事故。去年9月份,香山公园就曾发生过一名游客从缆车掉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作为全国知名的旅游景区,香山公园不仅在短短半年后又发生同类事件,而且仍然没有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其表现出的责任意识不强、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确实应该得到惩处。
如果问题仅仅到此为止,这就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安全事件。但事情新闻并没有这么简单。通报中对于事故有这样的描述:“4月7日16时26分,2名乘客(1男1女)在香山公园索道乘坐观光吊椅时跳下受伤。”相关部门对事故报告再惜墨如金,也不应增添公众的疑问:游客如果是“跳下”受伤,与安全管理有什么关系?
与这次事件不一样的是,香山去年9月份的安全事故,是因为游客“掉下”身亡。再不钻牛角尖的人,面对今年报道中的“跳下”这个词,恐怕都会犯起嘀咕。道理很简单,所谓“掉下”,是当事人的一种被动行为,让人“掉下”的原因往往由别人造成,是有必要追究一下原因的;而“跳下”则更多是一种主动行为,当事人往往要对事件承担主要责任,比如有人选择跳楼、跳桥来自杀,恐怕就不能追究盖楼、修桥者的责任。
“掉下”和“跳下”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对于事故的性质界定却有天壤之别。如果真如通报中所说,游客是主动“跳下”时受伤,旅游景区承担的责任就要小很多很多。毕竟,个人主动选择危险行为时,已经清楚知道是要自己为自己负责。对于缆车管理部门来说,这只能算是意外事故,并不能说是安全事故。而如果不是安全事故,又为何如此兴师动众的公开点名批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