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庭审直播打造“阳光司法”
当然,司法公开与其他利益也会存在一定冲突,例如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客观上存在公开的范围与限度,由此蕴含着选择性公开的风险。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必须“让公开成为原则,不公开成为例外”。如果符合公开条件而不公开,或是凭司法机关意志选择性公开,就会削减民众的信任。因为对民众来说,他们对司法文明与否、进步与否的直观判断,往往是盯住那些不公开的案件。因此,司法机关坚持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审判程序公开,当下观之有接受社会监督的意义,长远而言则是在呵护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司法公开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展现正义的一种理性方式,由此决定了推行司法公开不能“为公开而公开”。庭审直播固然能倒逼庭审规范,但绝对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了直播、录播的效果,法官提前熟悉“剧本”,让庭审变成“走过场”。直播、录播并将视频上网,要求更加严格的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庭审驾驭能力,但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规则的适用上,则不能“未审先断”。
在日渐成熟的司法公开道路上,希望这样的担忧是多余的。其实直播也好、旁听也罢,司法审判程序的公开目的,在于还原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将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形成判断的逻辑思路,原汁原味展现在大庭广众之下,供民众审读、评判并以优良的司法判断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这无疑对庭审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中国而言,司法公开无异于一场程序革命,其对于法治的意义非同寻常。或许在具体的行为规范上还需继续完善,但未来的路径无疑是清晰的,国家的司法活动将变得史无前例的公开透明,“阳光司法”注定会在法治中国的征程上留下灿烂的正义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