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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母亲公路扔幼女不是“家事”

2014-05-04 08:11  |  新华网  |  责编:张继云 点击收藏

  正因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诸多国家,都建立了监护权撤销制度。美国的《儿童虐待和处遇法案》规定: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举报的义务;医生、护士、教师、警察遇到相关情况负有法定举报义务,未举报者以失职论。通过这样一套制度设计,构建了最大程度保护儿童不受侵犯的社会体系,更重要的是让儿童权利不可侵犯成为社会共识。

  但我国的监护权撤销制度,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依法启动监护权撤销程序。显然,这方面的儿童权益保护尚不彻底,而且法规条文操作性不强——对没有安全履行监护职责能力的,法律并未界定监护权利与撤销。

  慈溪事件中,若胡某精神有问题,本就不具有安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若因夫妻之间吵架,也需要有一种禁忌约束其不敢将怒火撒向年幼的孩子。所以,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完善我们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并培育儿童权利不可侵犯的社会共识与自觉,来遏住狠心母亲的“凶暴”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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