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破案立功授奖能否等到判决后
2014-05-13 11:04 | 新华网 | 责编:张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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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很容易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中首要的就是难以确保案件的质量。如果案件不需要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进行立功授奖,可能会导致一些办案民警不会太注重案件证据,不太关心案件能否经得起法庭的检验、历史的检验,而倾向于追求案件的数量和破案的速度,以最大程度地获取立功。就像嘉禾这一案件,公安机关认定破获了15起案件,但公诉机关只起诉了6起,最终法院只认定了2起,而相关民警早就因为破获15起案件而立功了。
其次,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立功的驱使下,一些办案干警就可能运用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达到所谓“破获”案件的目的,容易导致错案。
最后,案件不经法院审判就直接立功授奖,也容易助长办案干警的浮夸之风。一些办案民警在申报立功时,会将案件夸大,因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次数多,罪恶大,涉及的罪名多,更能凸显办案干警的功绩,更容易受奖。
公安机关在案件破获后,为感谢办案干警和鼓舞士气,适当进行慰问和奖励并无不妥,但是,如果要立功和进行重大奖励以及提拔重用,就应当等到审判之后,与审判结果相挂钩。如此才能实事求是,提醒办案干警更加注重证据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