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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第三章民事主体

2014-06-25 20:46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点击收藏

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第三章民事主体

  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的重要科目,华图教育对民法学各章节的重要知识点进行了提炼汇总,希望能够帮助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更好的复习。

  第三章民事主体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主体资格,二是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应区别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

  (2)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

  (3)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

  (4)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5)权利能力的不咳转让性。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意思能力、取得权利的能力、处分权利的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

  (1)由国家法律确认;

  (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4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且智力正常。16到18 周岁可视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到18岁之间,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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