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课备考:400条法律常识之四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课备考:400条法律常识之四
政法干警考试与其他公考最大一项区别就是专业知识的考核,下面,华图教育考试网汇总了400条法律学常识,希望能够给考生的复习提供一定的帮助。
301、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30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303、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04、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05、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06、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07、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08、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09、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10、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过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过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1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13、当事人一方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14、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1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16、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17、债权人分离、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知识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31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319、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2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