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务员时政热点:网上卖保险,不准“大忽悠”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保险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如假网站假保单、虚假宣传、理赔服务不到位等。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12月10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办法》从经营原则、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进行了规范。
互联网平台和保险公司不得相互推诿责任
目前所定义的“互联网保险”,既包括保险公司在官方网站或第三方平台销售的意外险、车险、万能险等,也包括各公司结合互联网消费的碎片化、小金额、大批量、高频次等特点,创新推出的退货运费险、快递延误险、货到付款拒签险、个人账户资金安全险、手机碎屏险等。数据显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保险、网易保险、中民保险网等销售的保险,已占互联网保险保费总额的七成以上。
此次《办法》加强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一是明确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二是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三是要求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往这个渠道发生理赔纠纷时,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会推诿扯皮,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多困惑。”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认为,此次《办法》强化了对保险经营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对保险公司和第三方都形成了压力,促使他们改进流程、查缺补漏,提高服务水平。
保险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部分互联网保险产品可以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是《办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过《办法》也同时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此外,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