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时政热点:合作社“三骗”资金乱象 谨防“肌体病变”(上)
山西省农业部门的调查也表明,不少合作社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在财务管理上缺乏合格的财会人员,在凭证的取得、记账、报表编制等会计业务上不够规范。
多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表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呈现出明显的内外勾结、猫鼠一家的特征。这表明在一些财政资金使用与监管的制度设计方面存在巨大漏洞;在涉农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批准、验收等各个环节,虽然均有系列制度,但在一些地方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出现假冒申报、虚假审核等问题,为部分合作社套取资金提供了便利。
强化监管、评估、协调,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
晋中市农经中心副主任乔密鑫表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年报公示信息,加强监管和配套服务,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山西省政协委员、民盟忻州市委主委王俊良认为,堵住合作社违规漏洞,还需加强对涉农资金申报、审核、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涉农项目的公开公示力度,同时健全内控制度,杜绝内部操作。
“应当实施项目支持,落实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对大户、合作社以项目申报制的方式予以补贴,并引入事中评估机制,例如合作社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进行事中评价,防止骗取资金的情况。同时,建立合作社的退出机制,淘汰一批‘假合作社’、‘空壳合作社’。”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教授贺东航建议。
河北省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规定,农民合作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社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此外,针对农民合作社存在注册过多、过滥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责任义务,规定农民合作社对其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合法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为解决领导、组织、协调问题,山西省于2014年5月份建立了由省农业厅牵头、9个相关部门组成的山西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山西省政协委员、民革山西省委副主委张湘君说,下一步应当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服务,围绕合作社的规范、监督、管理和发展,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