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务员时政热点:常出入酒楼吃大餐、戴万元金表将被停低保
亮点四:力促再就业,避免出钱“养懒人”
低保制度存在着福利保障与“贫困依赖”之间的矛盾,现实中不乏年轻力壮的人员长年吃低保的现象。对此,《办法》多措并举促进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力促低保、低收入群体再就业,避免出钱“养懒人”。
《办法》对重新就业人员给予一定额度的收入减免计算,并要求未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和社会公益服务。其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每人每月累计不得少于六十小时,否则将停止低保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李志雄说。
亮点五:动态监督,加大骗保处罚力度
享受低保并非一劳永逸,低保对象要有进有出,补助水平要有升有降。为此,《办法》实行分类动态监督管理,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具体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违法手段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将其骗保情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有骗保记录,再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无特殊生活困难证明的,将不予受理。”李志雄说。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违法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未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责令退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将其骗保情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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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低保资格的情形】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三)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四)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五)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隐匿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有关家庭财产总额的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