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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015-06-03 14:07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宪法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 一)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 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 向全国人大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 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1.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常务委员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 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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