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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刑法:我国刑法体系(二)

2015-06-09 14:13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刑法之附加刑。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2)财产犯罪。(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罪犯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这样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罪犯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如地震、水灾、火灾、车祸、家庭成员死亡等,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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