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备考知识——民法
2015-07-17 08:43 | 华图网校 | 责编:钟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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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备考知识——民法
各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正在进行中,为了广大考生能更好的复习备考,华图小编为您精编了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备考知识,以下是法律中的民法详解,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考试顺利!民法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8岁以上精神正常 |
16岁以上不满18岁,自己劳动养活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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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岁以上18岁以下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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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岁以下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2. 精神病人监护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妹、其他亲属、居委会或者单位。
3. 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伤害补助、残疾人补助
4. 物权大于债权:有股份的有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
5. 善意的不当得利,要返回原物和原物的孳息。恶意的不当得利,还要收缴除返回原物和原物的孳息的其他得利。
6. 甲和乙约定,丙向甲履行债务,若丙不履行,则甲有权请乙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