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知识之宪法-选举制度
2015-07-21 17:07 | 互联网 | 责编:钟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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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知识之宪法-选举制度
法律知识之宪法-选举制度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表现在;中国公民除了在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以及未满18周岁、患精神病者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规定:
(1)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留、受拘留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举区参加选举。
(二)平等性原则
我国的所有选民,每人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投票权。任何选民都没有特权。这就是选举权的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