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电网考试备考财会类:增值税基本原理、征税范围等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侧重于销售货物。
(一)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例题·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
A.销售电力 B.销售热力 C.销售天然气 D.销售房地产
【答案】D
【难点之一】——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的具体表现: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
A.某商店为服装厂代销儿童服装
B.某批发部门将外购的部分饮料用于职工福利
C.某企业将外购的水泥用于基建工程
D.某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摩托车用于个人消费
【答案】AD
【难点之二】——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的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2)混合销售的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3)混合销售涉税处理的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4)混合销售涉税处理的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有关混合销售的规定——涉及与营业税的划分。
比如,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还包括,销售林木同时管护;随同软件销售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费、培训费。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应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
A.建材商店在销售建材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劳务(兼营)
B.汽车制造公司在生产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修理服务(均属于增值税)
C.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答案】C
(二)提供应税劳务
税法规定——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补充规定——油气田的生产性劳务。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其他生产性劳务。
油气田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三)进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