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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民法知识—民事法律行为

2015-08-21 14:02  |  互联网  |  责编:钟鸿松 点击收藏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夫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包括: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4)限制行为能力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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