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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判断—行政主体及行政行为分类

2015-12-21 10:50  |  华图网校教研  |  责编:钟鸿松 点击收藏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已结束,接下来等待各位考生的是国考面试备考以及新一轮2016年公务员考试备考,特此,华图小编与您分享2016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判断—行政主体及行政行为分类。预祝您成“公”!更多国考资讯请关注“时政频道”!

  行政主体及行政行为分类

  华图网校 马兰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

  1.派出机关:(政府派出)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区公所: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级政府批准设立

  2.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

  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为行政主体

  派出所:警告、500元罚款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如高校、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

  (二)行政相对人

  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二、行政行为

  (一)概念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分类分类

  1)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来划分的。

  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2)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是以其启动是否需要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来划分的。

  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是以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来划分的。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1.适用对象:不特定为抽象,特定为具体

  2.能否反复适用:能为抽象,不能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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