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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卫生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16-02-24 14:33  |  华图网校  |  责编:华图在线 点击收藏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业单位考试中卫生法规中传染病防治法的重点考察内容,助大家梳理相关内容,以便大家更好地复习和记忆。

  2016执业药师卫生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一)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这种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症,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中毒,是指由于吞服、吸入有毒物质,或有毒物质与人体接触所产生的有害影响。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的健康事件:指针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的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二)方针原则

  方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三)应急立法

  立法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公布实施时间:2003年5月7日

  (四)报告

  (五)、应急状态的善后处理

  1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2责任追究: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抚恤和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有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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