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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基备考:刑法之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

2016-08-08 09:29  |  华图教育  |  责编:华图在线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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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刑法之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

  国家刑事管辖权毫无疑问要体现国家主权原则,但同时要注意国际协同,即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必须服从国际法的原则。因此出现了四种具体原则,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我国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其他原则为补充。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结合型刑事管辖权体制。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其针对对象限于劫持航空器、毒品犯罪、侵害外交人员、灭绝种族等国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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