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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辨析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2017-09-04 15:41  |  华图网校  |  责编:华图在线 点击收藏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华图网校为大家带来“2017公共基础知识:辨析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公共基础知识:辨析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抵押权和质权一直以来是事业单位考察的重点难点,在日常授课过程中学员经常出现分不清楚两种权利的情况,以下就其进行分析:

  一、近年真题:

  下列有关动产抵押权的实现,错误的是( )

  A.都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

  B.都已登记的,以完成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C.对于动产抵押权的实现,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质权受偿

  【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B选项说法正确。(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C选项说法正确。(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A选项说法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D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选A。

  二、.知识点分析:

  抵押权是不用转移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所以必须要办理登记等手续,而适用抵押权的往往为不动产,以及相对价值大的物体。

  质权则是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所以不用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转移占有相当有公示效力,而可以适用质权的物体范围也广泛一些。

  抵押权与质权都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第一,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第二,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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