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技巧:半月谈第六期
专题二 2019年中国发展高层论坛
(一)举行时间地点:
自2000年创办以来,已连续举办了18届。每年在紧邻全国“两会”之后的周末举行。2019年,第二十届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将于3月23至25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
(二)论坛主题:
“坚持扩大开放,促进合作共赢”。
(三)宗旨: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承办,以“与世界对话,谋共同发展”为宗旨。
(四)目的意义:
通过对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问题的深入探讨,介绍中国改革开放的新进展和发展趋势,了解和研究国际社会对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看法和建议。18年来,已经成为中国政府与国内外企业界、学术界就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高层交流和研讨的重要渠道之一,为推动中外发展政策交流与国际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参与嘉宾: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的参与者主要是世界500强企业首脑、国际组织高层官员及知名学者。中国国务院领导及国内政界、经济界高层到会发表演讲,并同中外代表直接沟通与交流。
(六)主要内容:
“改革开放40年来,通过坚定不移扩大开放与深化内部改革,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开放发展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共享发展共同构成了当前中国新发展理念的五大支柱。坚持扩大开放,奉行合作共赢的开放战略,是中国新时期发展的价值观,是方法论,是生命线,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
2019年3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宁吉喆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9年年会上说,要扩大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范围。深入推进电力、油气、铁路领域改革,自然垄断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将竞争性业务推向市场。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平等对待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推动“非禁即入”原则和政策普遍落实。
此次主题发布意味着2019年论坛筹备工作已全面启动。卢迈表示,2019年论坛将安排40余场重量级研讨对话活动,在议题设计上,论坛将五大发展理念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融合,将针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财政政策、金融业开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粤港澳大湾区、自贸区与自贸港、5G时代、WTO改革、国际金融架构等重点和热点议题展开讨论。
【检测题-单选】下列关于2019年中国发展高层论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论坛的主题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中国”
B.要扩大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范围
C.是中国政府高层领导、全球商界领袖、国际组织和中外学者之间重要的对话平台
D.以“与世界对话,谋共同发展”为宗旨
【答案】A
专题三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条又附增加了一条,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表明重大责任事故属于安全类事故,因而该条应适用于《刑法》第134条之情形。从本条规定看,应当属于一种法律拟制,构成《刑法》第139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应是特殊主体。
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检测题-单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B.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甲组织、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则对于甲应依照《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C.矿主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则对于甲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D.矿主甲以暴力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则甲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答案】A
二、 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犯罪客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二)客观方面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三)主观要素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检测题-单选】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
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
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
【答案】A
三、 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一)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检测题-单选】《刑法》第134条对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 )年有期徒刑。
A.5
B.7
C.15
D.10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