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备考:教育法律法规备考指导
教育法律法规的这个部分作为教师招聘得分的重灾区,一直是小伙伴们头疼犯难的地方。教育法律法规一般包括法理和法条,而全国各个省份和地市的法律考查,一般以法条的考查居多。
这一模块的复习虽然是靠死记硬背,但我们总还是要在浪费大量脑细胞的基础上,帮助大家梳理总结出一些知识规律和命题方向,让大家花最少的时间,有最多的收获,得更高的分。
一、真题回顾了解考情
法条的考查,一般是以客观题的方式考查法律条文内容的要点细节,要求大家能在漫天的条文中抓重点,抠字眼。例如:
【2018年 广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的四个层次是( )。
A.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B.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人教育
C.普通教育、特殊教育、专业教育、职业教育
D.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终身教育
【答案】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的四个层次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2018年 河北】教师李某一个月内连续迟到三次,被学校通报批评,并扣除了当月的绩效工资,她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 ),作出处理。
A.十五日内
B.三十日内
C.四十五日内
D.六十日内
【答案】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017年 福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参与或变相参加编写教科书的人员是()。
①科研人员②中小学教师③国家机关人员④教科书审查人员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答案】D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人员、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加编写教科书。
二、高频法条明确方向
法律法规法条的考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下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例,给大家呈现法律条文的考查方式(标绿色的部分,为选择题的必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频法条示例: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第七十三 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条细节梳理宝典
法条的考查,虽然要求大家以识记为主,但是有规律的梳理知识点,总结记忆方法,能在备考的道路上事半功倍。简单给大家列举几个法律知识点的梳理方式,大家可以“按图索骥”自己整理,养成适合自身的学习习惯,也可以关注华图在线APP的( )课程,获取更多的备考干货。
1.有困难找县领导
知识点 | 部门 | 考情 | 法条示例 |
权责部门的考查 | 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 跟义务教育相关的权责部门,以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考查居多,不会就蒙他。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 |||
县级人民政府 | 义务教育中,涉及学校的规划与设置的情况,基本是选县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 |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
2.我的“钱”该怎么发?
知识点 | 法律出处 | 法条表述要点 |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 |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 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
3.数字原来这样记
常考数字 | ||
30日 | 《教师资格条例》 |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
16周岁 | 《未成年保护法》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 |
3年 | 《教师资格条例》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5年 |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