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学校的做法符合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是( )。
A.甲小学以小明“腿脚不方便”为由拒绝其随班就读
B.乙小学开除了在午休时间经常打扰其他人的小强
C.丙小学使用了本校教师参与编写的教科书
D.丁小学自行聘任了其学校的校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A选项不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D选项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B选项不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教师参与编写的教科书也是已经出版选用的教科书,没有问题。故本题选C。
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法律法规 常考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招聘-初中 教育综合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