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刘某在所任职的学校内,使用针状物先后扎伤4名低年级学生,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上述学生所受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关于上述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当学生行为不当时,进行体罚是可以的
B.刘某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
C.对于给学生造成的伤害,刘某仅作出经济赔偿即可
D.刘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教师教学管理中的不良行为。刘某本应对学生进行看管、照料、保护、教育,却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使用针状物对学生进行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应当适用从业禁止。结合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D符合题干;教师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所以A不符合题干;刘某侵犯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权 ,所以B不符合题干;刘某给学生造成的伤害不仅是身体上的还有心理上的,所以仅仅作出经济赔偿是不合适的,所以C不符合题干。故本题选D。
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育法律法规 常考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招聘-高中 教育综合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