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为担保对乙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与乙签订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质押给乙。同年4月1日甲交付越野车,但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与3月1日取得质权
B.乙对随车工具箱享有质权
C.质押合同于3月1日生效
D.质押合同于4月1日生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考点】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动产质权的设立
【华图详解】质权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交付是合同履行行为,不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所以本题中质押合同自3月1日合同订立时生效,故C正确,D错误。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本题中,质权自4月1日交付越野车时设立,故A错误。质权效力及于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从物、孳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对于孳息是否作为出质财产,当事人可另作约定。本题中,质押物越野车的从物工具箱没有随同交付,质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工具箱,故B错误。
【华图提醒】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特征表现在:首先,质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次,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利。最后,质权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
【关联知识点】考生注意《民法典》新增了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位,即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由于质权系交付或登记时设立,具有公示性。同样,已登记的抵押权也具有公示性。故而对于同一财产,若同时设立抵押权和质权,则按照其登记或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同一财产上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无优劣之分,区别只在于公示的时间,公示时间在先的,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