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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单选题)

2014年3月2日,甲、乙离婚并分割了共同财产。2015年3月8日,甲发现乙在离婚时将属于夫妻共有的40万元存款转移到了乙兄的银行账户中,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40万元存款。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为(   )。

A.2014年3月2日

B.2014年3月3日

C.2015年3月8日

D.2015年3月9日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考点】诉讼时效
【华图详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2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民法典·总则编》第201条第1款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本题中,甲在2015年3月8日发现乙在离婚时转移存款,其请求分割40万存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日为发现的次日,即2015年3月9日,故D正确。
【华图提醒】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知识点:诉讼时效 民法学 诉讼时效与期间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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