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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单选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又向丙借款, 将该车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车期间,发现汽车有故障,送到丁厂修理。丁厂因未收到修理费将该车留置。本案的担保物权受偿顺序是(   )。

A.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B.质权;留置权;抵押权

C.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D.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考点】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
【华图详解】《民法典·物权编》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民法典·物权编》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本题中,因汽车先被抵押给乙,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又被质押给丙,最终被丁留置,留置权应最先得到实现。乙的抵押权已经登记,丙享有质权,故按照登记、交付的先后顺序,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得到实现,故C正确。
【华图提醒】注意,若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永远是后于登记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得到实现。

知识点:抵押权 民法学 担保物权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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