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4年3月12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合同约定,乙于3月15日支付全款,双方于3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乙依约支付房款后,因甲出差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7月10日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4年8月1日,乙将甲诉至法院。此时( )。
A.预告登记有效,但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B.预告登记有效,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C.预告登记失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D.预告登记失效,但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考点】预告登记的效力
【华图详解】《民法典·物权编》第221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乙于3月12日办理了预告登记,3月15日支付了全款,但是乙并没有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失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甲,甲将房屋卖给丙,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C正确。
知识点:不动产登记 民法学 物权通则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