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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单选题)

甲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2011年12月3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甲公司到期未清偿债务,乙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最后一次催收时间是2013年3月9日。乙银行的抵押权能够得到法院保护的最后日期是(   )。

A.2012年12月3日

B.2013年12月3日

C.2014年3月9日

D.2015年3月9日

E.无答案(由于法条变更,题目选项无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E

参考解析:

【考点】诉讼时效、抵押权的行使
【华图详解】《民法典·总则编》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乙银行多次催收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最后一次催收时间的下一日(2013年3月10日)起,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物权编》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综上所述,抵押权的行使受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乙银行能够得到法院保护的最后日期是2016年3月9日。
【华图提醒】原答案是D,《民法典·总则编》生效后,诉讼时效从2年变成了3年。

知识点:诉讼时效 民法学 诉讼时效与期间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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